a.品名。(如:茶葉)

b.內容物名稱。(如:高級茶葉、碳焙烏龍茶、清香金萱茶...等)

c.容量或數量。(如:150克±5%)

d.添加物名稱。(如:桂花)

e.原產地(以標示出”原產國”為原則。如:台灣、國產)

f.廠商名稱、電話、地址。

g.製造日期。

h.保存期限。(二年)

i.營養成份及含量。或稱『營養標示』;『營養成份標示』。

14.茶葉、茶包以沖泡前或沖泡後做營養標示皆可以。

  若以沖泡前狀標示則註明「茶乾」、「固體」。

15.『營養成份標示』只是『食品標示法規』的一項內容,並非只標示此項即可。

16.只標示『營養成份標示』,未標示如「廠商名稱」等項目或缺其一,仍未符合規定。

17.完整包裝之茶葉在展售狀態或銷售交易狀態進行中,應有完整之「食品標示」,否則易遭受取締。

18.『營養標示』需以該販售之茶葉進行化驗,並據以標示之。但未規定須由標示者具名提出化驗。茶葉送驗者,可以是:生產者、加工者、提供者、銷售者之一。

19.營養標示內容必須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不可用附加之說明書來表示。

20.食品標示之顏色及大小並無限制,但其標示應清晰可辨。

21.營養標示之標示人應對標示內容負責,其誤差值在±20%之內。

22.衛生單位將對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數據來源請業者提供資料並加以查核確認。

23.?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茶業者之陳列販售場所,販賣散裝茶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國)」。標示方式可以卡片、標籤、標示牌等型式,採懸掛、立、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